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登旺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李侑潔律師
賴揚名律師(嗣解除委任)
何蔚慈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41881號、第488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登旺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
致水土流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登旺所有之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段189之2、189之3、189
之4、189之5 、189之6 、189之7 、189之14及189之15地號
土地(合稱本案土地)為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山坡地,
李登旺為水土保持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李登旺明知從
事修築農路、整坡作業或堆置土石等開挖整地前,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後之計畫實施水
土保持,始得為之,竟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基於違反水
土保持法之犯意,自民國110年5月起,聘僱不知情之工人在
本案土地開挖整地,並增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設施,致本案土
地崩塌及道路邊坡損壞,而生水土流失之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登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
㈡證人童湘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尚偉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1年8月16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110031147
號函檢附歷年裁處資料、新增設施明細表及土地水土保持鑑
定報告資料、現場照片、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臺中市政府辦理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現場會勘紀錄、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管理科)會勘紀錄、估價單影
本、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50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Google Earth比對資料、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
6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100053652號函、111年12月14日中市水
保管字第1110096144號函及檢附明細表、函文及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說明書、扣押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2年8
月1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120059241號函及檢附示意圖與臺灣
省政府公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2年11月29日中市水保管
字第1120091216號函及檢附會勘紀錄、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
3年3月15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130000953號函及檢附會勘紀錄
、本案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3
年10月28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130096391號函及檢附改善資料
與會勘紀錄。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4條第1項,水土保持法第33
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
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定被告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於訊問程序終結前撤回
協商聲請(第1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2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
者(第4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第6款),或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第7款)之
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水土保持法第3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22條第1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
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
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23條規
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
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
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1項第2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
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
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8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設施項目 尺寸 測量圖上位置編號 1 砌石擋土牆W8 長29.1公尺 、高0-3.2公尺 圖1 2 砌石擋土牆W9 長41.5公尺 、高0-2.8公尺 圖2 3 砌石擋土牆W10 長34公尺、高1.2-1.5公尺 圖3 4 砌石擋土牆W11 長30.6公尺 、高0-2.2公尺 圖4、5 5 砌石擋土牆W12 長20.4公尺 、高1.6-2公尺 圖6 6 砌石擋土牆W13 長9.4公尺 、高2公尺 圖7 7 砌石擋土牆W14 長56.4公尺 、高1.6-3.3公尺 圖8 8 混凝土鋪面R1 910平方公尺 圖9
附表二
編號 所有人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李登旺 INHON手機1支(含SIM卡1張) B-2 2 存摺11本 B-3至B-9 3 購買建材付款單及相關單據1件 B-10 4 土地所有權狀1件 B-11 5 土地買賣契約書3件 B-12至B-14 6 悠活山莊相關資料1件 B-15 7 aibo電腦設備1臺 B-16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測量圖1件 C1 9 童湘莛 蘋果廠牌iPhoneXR型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 B-1
TCDM-112-訴-216-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