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筒2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承辦113年度他字第1247號不詳被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嫌,業已簽結
。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就扣案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各1支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不詳之
人置於地上之扣案2支針筒,經送驗後,分別殘留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職務報告、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鑑驗書各1份及扣案物
品照片附卷可憑。是扣案之2支針筒內有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CYDM-114-單聲沒-1-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