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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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忠亷 被 告 楊惠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4-12-31

NTDM-113-埔簡附民-41-20241231-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啓丞 被 告 黃莙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埔金簡字第75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NTDM-113-埔簡附民-43-20241231-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劉又嘉 被 告 蔡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埔簡附民-40-20241230-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賴阿綢 被 告 劉振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536 號),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附民-385-20241230-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徐彥婷 被 告 楊益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613 號),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附民-372-20241230-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蔡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埔簡附民-39-20241230-1

埔原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游家源 被 告 蔡進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埔原交簡字第59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埔原交簡附民-4-20241230-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珈苡 被 告 蔡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埔簡附民-38-20241230-1

埔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彥臻 被 告 莊英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埔交簡字第15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莊英俊於民國112年12月4日11時37分,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大客車,擦撞原告陳彥臻駕駛車號000-0 000車輛,為此,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5萬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附帶 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 ,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 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 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 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以1 13年度埔交簡字第159號判決在案,並對外公告而終結,且 該案判決迄未經提起上訴,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辦案進行資 料在卷可憑。而原告係於該案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3年12 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之收文戳章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原告之訴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於法不合,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 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上訴繫屬第二審後,依法再行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 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埔交簡附民-11-20241230-1

埔原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鄭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埔原簡附民-1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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