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NTDM-113-埔原簡附民-15-20241226-1

字號

埔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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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家豪告鄭倪洗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為案情複雜,短期內審不完,所以裁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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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鄭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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