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
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
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
為1,5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14年1月14日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
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