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再開言詞辯論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勞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惟蓁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叔綱 蔡金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兩造有調解意願,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2025-03-13

TNHV-113-勞上-15-20250313-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鄭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2025-03-12

TPEV-114-北簡-250-20250312-1

新簡
新市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禹帝宮 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被 告 林清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何耀東 住○○市○○區○○路00號 何清山 梁逸奇 林豊男 林豊文 林淑薇 林淑雲 何天仁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何蕭幸 何龍帛 何職全 何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分別提出陳述意見狀及新事證,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2025-03-12

SSEV-113-新簡-743-20250312-1

金訴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通麗 楊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啟隆 阮小平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2025-03-12

TPHV-113-金訴-4-20250312-2

訴易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92號 原 告 陳玟英 被 告 吳明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2025-03-12

TPHV-113-訴易-92-20250312-1

重簡
三重簡易庭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威翰(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凰菱(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瑾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沛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健成(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建霖(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淑華 被 告 陳盈嘉(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4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2025-03-12

SJEV-113-重簡-2387-2025031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41號 原 告 阮橙蓁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王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2025-03-12

TCDV-114-金-41-2025031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 被 告 黃娟瑜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2025-03-12

KSDV-113-訴-1681-20250312-1

金簡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易字第19號 原 告 吳芝嫻 被 告 林佑勲 廖婉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林佑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已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HV-114-金簡易-19-202503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維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2025-03-12

TYDV-109-建-5-2025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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