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禹帝宮
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被 告 林清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何耀東 住○○市○○區○○路00號
何清山
梁逸奇
林豊男
林豊文
林淑薇
林淑雲
何天仁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何蕭幸
何龍帛
何職全
何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分別提出陳述意見狀及新事證,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SSEV-113-新簡-743-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