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被 告 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271,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9,1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院卷第73、77、81頁),是以兩造之約
定既以書面為之,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
件訴訟有管轄權無誤。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欣禧公司)向
原告借款,並邀同被告廖國仲、吳佳靜擔任連帶保證人,借
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並簽立借據、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
約書、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有利息補貼)契
約書(下合稱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授信約定書;詎
欣禧公司自113年3月起陸續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迄今尚欠
如附表所示本金共23,271,682元,及各欄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又依前開雙方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6條約定,被
告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廖國仲、吳佳靜既係欣禧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其2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欣禧公
司業務不振,股東無繼續經營意願,於113年6月3日解散,
並選任被告廖國仲為清算人。上開債務經原告屢次催討無效
,迄今均未償還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
書、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更換印鑑申請書、撥還
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
證(院卷第15-8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
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就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
,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再欣禧公
司為借款人,廖國仲、吳佳靜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是
以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
,自應予准許。
四、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9,15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院卷
第5頁、第136頁),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規定參照)。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 1 4,475,929元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653,970元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3,107,112元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631,502元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3,037,708元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9,365,461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3,271,682元
KSDV-113-重訴-248-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