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啓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
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按件徵收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
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天
KSTA-113-監簡-36-2025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