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TNDV-113-家補-284-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