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爭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房產爭議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
調解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
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
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109萬4,492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仁愛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2地號土地 38,400元 10,704.97 26/20000 53萬4,392元 2 1613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現值為:1,120,200元 1/2 56萬0,100元 合 計 109萬4,492元
MLDV-113-補-164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