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芝穎
陳境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張芝穎、陳境箕具有家庭成員關係,
且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並由被告2人互相對他方提出刑事告
訴。被告2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後,經告訴人
即被告2人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
(本院卷第43、4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