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偉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偉倫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上午1
1時分許」更正為「上午11時許」,第4至5行「基於侵占離本
人持有之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偉倫於警詢時之供述、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藍婉禎遺失之物後,不思歸還失主
或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反圖個人私利侵占入己,其所為造成
被害人生活之不便及損害,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並有調解意願,但因告訴人未到場調解而未能開啟協商
之機,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佐
(見偵卷第57-63頁),迄未賠償損害;並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本案侵占之財物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時
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
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
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黑色皮夾1個 2 新臺幣3,000元 3 彩券4張 4 寵物安樂園收據1張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958號
被 告 許偉倫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偉倫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上午11時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見藍婉禎遺落在上址處之黑色皮夾1個(下稱本案
皮夾,內有新臺幣【下同】3,000元、彩券4張、寵物安樂園
收據1張等物)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
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將上開本案皮夾侵占入己,得手後旋即
離開現場。嗣因藍婉禎發現其上開本案皮夾遺失,返回尋找
未獲,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藍婉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偉倫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藍婉禎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共10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有意願賠償告訴
人5,000元,嗣經本署協助聯繫雙方自行和解,惟因告訴人
未到場而無從達成和解等情,此有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4份在卷足參,而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簡-2307-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