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李東益
相 對 人 林佩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就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
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27日 80,000元 70,000元 111年9月27日 CH877671 002 112年6月26日 25,000元 25,000元 112年9月26日 CH585766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PTDV-113-司票-104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