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林碧雪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相 對 人 藍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貳
佰肆拾參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
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
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
,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
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
㈠先位聲明:
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碧蘭以遺囑將其名下不動產即如附
表編號1至4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由相對人單獨取得
,而據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共
為三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應繼分(3分之1)及特留分(9分之1)之差額計算之
。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詳如附表所示,則被繼承人之遺產
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520,128元,故聲請人此部分起
訴所受利益為4,560,028元(計算式:20,520,128元×(1/3-
1/9)=4,560,0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備位聲明:
聲請人依特留分可取得之利益即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
280,0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特留分1/9=2,
280,014元)。
㈢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係選擇關係,應擇其最高者,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先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
0,028元,則依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員福段537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42.39㎡ 騎樓: 13.93㎡ 平台: 2.3㎡ 公設: 7.540435㎡ 【2,154.41㎡×35/10000≒7.540435】 總面積: 66.160435㎡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扣除經註記有特殊交易之情),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25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93,989元。(計算式:193,989×66.160435=12,834,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834,397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418㎡ 1/10 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8,000元(418×1/10×178,000=7,440,400元) 7,440,4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3㎡ 1/10 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9,976元(3×1/10×169,976=50,993元) 50,99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9㎡ 1/10 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8,000元(9×1/10×178,000=160,200元) 160,200元 5 聲寶股票 212股 4,864元 6 合作金庫存款 15,086元 7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530元 8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3,526元 9 板信商業銀行 32元 10 中華郵政存款 100元 11 永康權 10,000股 10,000元 總價 20,520,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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