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36號
被 告 張炳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最末尾更正增列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
原本及正本所引用之附件漏列附表,與該附件原有附表不符,係
顯然錯誤,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有論
及該附表,故漏列附表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240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179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總純質淨重為24.97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TYDM-113-壢簡-1336-20241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