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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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13

TCEV-114-中補-182-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胡智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9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1,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668元(計算式:42,9 70元+起訴前利息92,498元+起訴前違約金1,200元=136,6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581元) 1 利息 37,581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4312.3元 2 利息 37,581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3日 (9+94/365) 15% 52,186.11元 小計 92,498.41元

2025-01-10

TCEV-114-中補-63-20250110-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55號 原 告 林嘉瑩 被 告 邱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示送達原告,經20 日即113年12月3日發生效力。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8

TCEV-114-中小-155-20250108-1

中建簡
臺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張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7

TCEV-114-中建簡-4-2025010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訴訟代理人 蔡和益 黃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有倫即大弘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補-82-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9號 原 告 葉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尚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補-99-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1號 原 告 集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補-91-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任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補-109-20250106-1

中小聲
臺中簡易庭

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昶志即浚合環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簡易庭劉正中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6

TCEV-114-中小聲-1-202501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林峯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2025-01-03

TCEV-114-中補-2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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