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
113年9月9日具狀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追加,而該訴之追加有下
列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等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承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追加被告楊欣枬、許0棋、游00及陳0光等4人之真實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
料,並提出上揭4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二、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新台幣(下同)234,000
元,而於上揭追加書狀再請求追加被告楊欣枬、許0棋、游0
0及陳0光等4人「各」賠償上訴人234,000元,故上訴人在本
件訴訟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170,000元(
計算式:234000×5=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尚欠第
二審裁判費15,064元,認有命補繳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TCDV-112-簡上-474-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