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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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陞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陞豐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4月22日 10,044元 RA1012767

2024-11-28

TPDV-113-除-1319-2024112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茜茜 訴訟代理人 鄭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池佾靜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正分社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44,000元 EA0515555 050-031-0001613-5

2024-11-28

HLDV-113-除-28-202411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馮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11月2日 857,143元 XM6962640

2024-11-27

TPDV-113-除-1604-202411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何秀滿 代 理 人 彭雲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2024-11-26

SLDV-113-除-543-202411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陳思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4-11-26

SLDV-113-除-573-202411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任雯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1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035號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 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附表編號 6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1月11日屆滿(113 年11月10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狀附表編號7至12所示票據 ,因公告期間尚未期滿,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此部分即不 在本件判決之範圍,併此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3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6 3個月 002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2月10日 17,000元 JA0222597 3個月 003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8 3個月 004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5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9 3個月 005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10日 7,000元 JA0222600 3個月 006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7月10日 7,000元 JA0229801 4個月

2024-11-26

TPDV-113-除-1828-202411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甘美玉 代 理 人 廖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甘美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2年10月12日 30,892元 FJ0606031

2024-11-26

TPDV-113-除-1808-202411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王富美 代 理 人 林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附表所示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 (民國)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2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8 113年9月18日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9 113年9月18日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4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0 113年9月18日 004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5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1 113年9月18日 005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6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2 113年10月18日 006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7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3 113年11月18日

2024-11-26

TPDV-113-除-1849-202411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4-11-26

SLDV-113-除-561-202411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 代 理 人 陳申霖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民國 謝春喜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9,500元 7732396 109年6月30日

2024-11-25

SLDV-113-除-57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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