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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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 代 理 人 陳申霖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民國 謝春喜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9,500元 7732396 109年6月30日

2024-11-25

SLDV-113-除-578-20241125-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姚威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楊坤興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10月13日 8,000元 0066560

2024-11-22

SCDV-113-除-239-202411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楊景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2024-11-21

TPDV-113-除-1754-202411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訴訟代理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6月8日 9,000元 BA0344358 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7月8日 9,000元 BA0344359 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8月8日 9,000元 BA0344360

2024-11-21

TPDV-113-除-1633-20241121-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柯維欽即協成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彰銀苑裡分行 113年9月30日 82,425元 QN7128867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20

MLDV-113-司催-134-20241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凱得芮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朝星國際有限公司 陳昱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3月31日 230,510元 BM0245071

2024-11-20

TPDV-113-除-1342-2024112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50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金業五金有限公司 簡晃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30,435元 RD6674190 113年2月6日

2024-11-15

SLDV-113-除-504-2024111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三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喬捷 代 理 人 蔡順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原屆滿 日為113年10月12日,因該日及次日為星期六、日,故以此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串 徹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113年6月30日 67,200元 AA0198485

2024-11-15

TPDV-113-除-1667-2024111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澤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33,152元 AN0947808 113年3月15日

2024-11-15

SLDV-113-除-517-2024111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許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王和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3年3月5日 19,200元 AC4463764

2024-11-14

TPDV-113-除-1554-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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