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續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晟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瑋晟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犯罪名: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
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單純將
其所申設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提供予「鍾子豪」之行為,
非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構成要件行為,然被告主
觀上知悉其所提供之前開帳戶資料可能遭他人用以實施前開
犯行,仍基於幫助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鍾子豪
」,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之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⒉想像競合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
重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
斷。
⒊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成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之存
摺及提款卡予「鍾子豪」使用,令「鍾子豪」得以該帳戶向
綠界公司申請代收款項服務使用,藉以代收本案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獲利,其所為不僅損害各該告訴人之商業利益,亦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所為應予非難;惟考
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
業、未婚、無子女,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本
院卷第1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
危害、未與各該告訴人和解或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
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200,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亦未返還各該告訴人,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269號
被 告 陳瑋晟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晟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收取犯罪所得,竟基於幫助他人犯
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
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瑋晟郵
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香
港籍男子之「鍾子豪」,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
報酬。「鍾子豪」復於不詳時間起,架設「Twloader」(ht
tp://www.tlmoo.com/twloader)網站(下稱本案網站),
於本案網站內販售網路遊戲「競舞團」之外掛音樂播放程式
,購買此程式後可於「競舞團」內點選播放附表所示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音樂。「鍾子豪」並以陳瑋晟郵局帳戶向綠
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請代收款項服務,
綠界公司代收本案網站會員繳付之費用,並扣除30元之手續
費後,即悉數將會費轉匯至上開陳瑋晟郵局帳戶內,復遭「
鍾子豪」陸續提領一空。陳瑋晟陸續取得約20萬元之出借帳
戶報酬。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種子音樂有限公司委託告訴代
理人即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組組員江文博
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代理人江文博於警詢中指述無訛,亦經證人吳孟學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Twloader」程式截圖、「競舞團
」線上遊戲截圖、「Twloader」網站截圖、中國信託交易明
細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
決、綠界公司會員資料、綠界公司網站截圖、陳瑋晟郵局帳
戶交易明細、全球WHOIS查詢頁面、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幫
助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刑法第30條、著
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編號 侵權曲目 侵權歌曲之公司 1 于文文-體面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 小男孩樂團-男孩與獅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 周興哲-怎麼了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4 范逸臣-放生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5 黃鴻升-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6 黃鴻升-不屑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 黃鴻升-兩個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 田馥甄-不醉不會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 何以奇-讓你飛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0 何以奇-你不乖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1 吳克群-大舌頭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12 吳克群-大女人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13 唐禹哲-回馬槍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14 唐禹哲-愛我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15 蔡依林-Mr.Q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6 蔡詩芸-我不想知道她是誰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7 蔡詩芸-紫外線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8 蕭亞軒-浪漫來襲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9 dance flow-迷人的危險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智簡-1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