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王鄀芩
相 對 人 孫吉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
(下同)4,5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
,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
清償,聲請人於113年3月30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
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4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1248-5 153.73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1248-6 26.47 全部 003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1248-11 23.96 全部 004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段 1248-12 10.28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41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6178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05.49 87.29 87.29 39.66 319.7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5.54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3-司拍-415-2025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