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美蓉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關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撤銷。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
或變更原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
定移轉管轄,茲經聲請人即債務人抗告到院,本院認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邱鳳蓬等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
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資料清單
部分,提出受扶養人部分即可)。
㈣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
心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10月8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3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說明受扶養人邱鳳蓬之扶養義務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非
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
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
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
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㈧提出111年10月8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鳳蓬等2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
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
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1年10月8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鳳蓬等2人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鳳蓬等2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
、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
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
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
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鳳蓬等2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
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
鳳蓬等2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
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鳳蓬等2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
、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
、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之從債務資料,主借款戶為李○
誠,承貸金融機構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科目為助學貸款。說
明李○誠與聲請人之關係、貸款數額(請分列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是否已屆清償期?如是,目前履行情形為何?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如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且已毀諾,故應說明系爭協商方案為何(期數、利率、每期還
款金額)、最大債權人為何人、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協商
成立及毀諾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㈨項之
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
與前開說明相關證明。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
不再毀諾。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ULDV-113-消債更-172-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