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張淑姿
被 告 盧素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6萬64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4萬1324元(含本金826萬6400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6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26萬6,400元 利息 826萬6,400元 112年11月24日 113年10月20日 (332/366) 5% 37萬4,924.15元 37萬4,924.15元 合計 864萬1,324元
TCDV-113-補-2878-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