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壹佰公尺:㈠聲請人居所(高雄市○○
區○○街○○○號);㈡聲請人工作場所(高雄市○○區○○○巷○○○號)。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認知教育
輔導(內容:認知教育輔導十二次合併戒酒教育六次)十八次,
每次至少二小時;㈡精神治療(內容:依主治醫師建議安排住院
或門診治療,治療頻率依病情而定,由主治醫師決定是否增加或
減少頻率)十二個月、每四週至少一次,並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號碼詳如附
錄),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本院認定相對人家庭暴力事實: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其
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相
對人先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早上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
處(下稱系爭住處)侮辱聲請人,又分別於同日17時在系爭
住處飲酒後徒手鎖喉並打聲請人頭部、同日21時在系爭住處
徒手打聲請人頭部,是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
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周延保護聲請
人免於再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應有核發保護令之
必要。
二、本院認定上開事實之憑據:
㈠聲請人於警察局調查及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現場照片及影像擷圖、通聯紀錄、錄音光碟及譯文。
㈢家庭暴力通報表。
三、本院審酌兩造為夫妻,遇有任何問題原應透過和平理性之方
式溝通,不容以任何形式之暴力相待,惟相對人卻捨此不為
,逕行施以上開家暴行為,堪認其個人情緒管理欠佳,在相
對人學習控制自我情緒,並理性思考其與聲請人應有之互動
模式前,堪認其仍有再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之危險,是為充
分保障聲請人之身心安全,本件確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
;末衡以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施暴力行為之
態樣、相對人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聲請人受
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應以核發如主文所示第1至3
項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另參酌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
之建議(本院卷第107至111頁),為加強相對人對於法律認
知、情緒管理之瞭解,並就其酒癮行為進行控制及治療,本
院認相對人應有另行完成處遇計畫之必要,以降低其危險性
及再犯性,爰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復參酌相對人所為家
庭暴力行為之態樣及情節,酌定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併予敘明。至聲請人固另請求相對人不得對其家庭成員吳
宜芳為不法侵害行為云云,然審酌全卷並無前揭家庭成員遭
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
有據,自無從為准許,附此陳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錄: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處遇計畫安排之報到電話(00-0000000,分
機:5915~5921)。
《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
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
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
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
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KSYV-113-家護-247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