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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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陳佩穎 被 告 邱友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埔金簡字第5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 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刑事訴訟法所 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 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 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 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 ,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 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判決,原告卻於判決後之113年12 月23日,始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提出之「刑 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可參,依照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 ,原告得另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本件上訴程序再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附民-431-20241226-1

埔原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蘇葦紘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被 告 鄭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埔原簡附民-14-2024122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彭世芬 被 告 簡杏如 林昶謙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附民-415-2024122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顏立程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被 告 鄭維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162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   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   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第507 條   第1 項(即現行法503 條第1 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   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   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4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   第162 號判決在案,並就附表二(含原告顏立程)部分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判   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附民-165-2024122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鄭維邦 上列被告鄭維邦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附民-351-2024122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李○○ 被 告 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2024-12-26

NTDM-113-附民-192-20241226-1

埔原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羅韻盈 被 告 鄭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埔原簡附民-13-20241226-1

侵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徐○○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賴○○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周○○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欉○○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欉○○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林 ○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侵附民-7-20241226-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黃雅琴 被 告 鄭維邦 上列被告鄭維邦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NTDM-113-附民-181-20241226-1

台附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台附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彭 采 聆 被 上訴 人 黃陳麗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 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 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上訴人彭采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 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 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即被害人黃陳麗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 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 ,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述規定 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6

TPSM-113-台附-14-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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