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周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113年度執字第3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周韋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周韋宏犯偽造文書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爰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8號),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受刑人自為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
釋,嗣該案經本院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
58頁)、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首堪
認定屬實。
㈡茲經聲請人於執行中對受刑人住所即高雄市○○區○○○路000巷0
號11樓(民國113年7月4日補充送達)、居所即臺中市○里區
○○路000巷0號4樓(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臺中市○里區○
○路0段0000巷00號(113年7月4日補充送達)合法送達執行
傳票,通知受刑人於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惟受
刑人於上開期日並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拘票暨報
告書(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26頁至第33頁)在卷可憑
。聲請人因認受刑人有經合法傳喚、拘提後未到案執行之情
,乃於114年1月13日以士檢迺執丙緝字第46號對受刑人發布
通緝,有該署通緝書(本院卷第55頁)存卷可考,足認受刑
人有逃匿之事實。
㈢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
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考,受刑人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
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