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82萬1,410元本息,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PCDV-113-家親聲-805-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