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萬8000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565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
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萬188
3元(計算式:3萬5650元×1/3=1萬1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883元
(計算式:1萬1883元-2000元=98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TPDV-113-勞訴-366-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