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林陳森妹
徐陳金嬌
陳和妹
陳賢英
劉柏均(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益嘉(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瑩(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鎮○○里00鄰○○○○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靈鷲聖山圓明講寺籌備處因112年度重訴
字第530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27萬8,45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7,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TYDV-112-重訴-530-20250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