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0年8月25日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
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
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75公
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
9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
字第2671號卷第41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
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
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4-單禁沒-80-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