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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恩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恩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恩鋐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確定,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聲請書前 開誤載部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2年(緩刑部分嗣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63號裁定撤銷確定)。復因詐 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定2089號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12年11月15日入 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74-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語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語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語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 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 3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27日,復 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4年11月1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 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即上揭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77-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廷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廷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民國112年7月1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1年度審訴字第28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 經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開㈠㈡案所處有期徒刑, 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11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 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 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 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 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 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76-20250306-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濬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濬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濬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因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合 計刑期3年7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 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 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81號函檢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6

HLDM-114-聲保-14-20250306-1

監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凱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 訴。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 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 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 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同 法第136條「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 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聲請 假釋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2025-03-06

TPTA-113-監簡-20-20250306-2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暨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 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 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7-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巧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巧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巧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兩案接續執 行,於11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4年6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2-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從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83-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471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108-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學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學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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