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政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未經許可不得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更正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證據部分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30
日中檢介謹常113偵21457字第165534號函」、「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0月2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10204
5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盤查,由被告主動提出放置於機車坐墊
背包內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警扣案乙情,有113年4月
1日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1頁),可見被告是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坦承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機關、人員尚無相當證據足以懷疑其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前,即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毒
品來源之資訊,使具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
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毒品來源之人及其犯行而
言(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於偵查時固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暱稱「小吾 」之人,
然並無因其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10月30日中檢介謹常113偵21457字第165534
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0月25日中市警五
分偵字第1130102045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23頁)
,揆諸上開說明,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自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長期濫用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將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危
害社會治安,竟為圖供己施用,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
,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被告持
有毒品之純質淨重、犯罪動機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
1130400381號鑑驗書、113年4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1日刑理字第
1136092478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稽(見偵
卷第29-33頁,第87-93頁),且為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直接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
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之;前揭送驗用
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愷他命9包(含包裝袋) ⒈送驗晶體9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6992公克,驗餘淨重3.69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81號鑑驗書,偵卷第87頁) ⒉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6992公克,驗餘數量3.6127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3.1961公克,推估檢品9包,檢驗前總淨重23.3922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20.2109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89頁) ⒉ 毒品果汁包16包(含包裝袋) 送驗抽檢:抽取編號A4鑑定,驗前淨重1.52公克,驗餘淨重0.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6%,推估編號A1至A16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約3.89公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1日刑理字第1136092478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卷第91-93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457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南投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日
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兒童公園附近,以新臺幣(下同)4萬
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吾」之男子
,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毛重27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
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6包(毛重48公
克)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3年4月1日9時40分許,巡經臺中
市○○區○○○街00號前時,發現甲○○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由甲○○主動提出放置
於機車坐墊包包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純質淨重20.210
9公克)、毒品果汁包16包(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3.89公克)供警方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
扣案之晶體9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且純質淨重達20.2109公克,扣案之內含橘色粉末之果
汁包16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達3.89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3年4月26、30日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30400381
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1份附卷足參,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另扣案之愷他命9包、毒
品果汁包16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佳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簡-2558-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