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俊龍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俊龍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 、134 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47號裁定自113年2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
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均為
油漆臨時工,每月所得約為28,6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
且聲請人現無投保勞保,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
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7
,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未逾依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18,618元,應
屬確實。又聲請人之母,年約69歲,110至111年均無所得,
112年有所得2,234元,名下有4筆不動產,有戶籍謄本可參
,復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本
院審酌上情,並衡以其母名下雖有不動產,惟未變價前亦非
實質所得而可用以支付生活費,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兄共2人同負擔,又其母
每月領有老農漁補助8,110元,亦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在
卷,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113、114年
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分別為2,989元、3,503元(計算式:【
17,076-8,110】÷3=2,9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8,618-8,110】÷3=3,503),聲請人主張未逾上開金額之扶
養費2,989元,得與列計。基上,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
每月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均有餘額8,
535元(計算式:28,600-17,076-2,989=8,535),則本院自
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0年6月至112年5月間之可處
分所得部分,聲請人稱亦擔任臨時工,所得共為633,600元
,有調查程序筆錄可參,且高於聲請人110年至112年所得44
6,200元,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
誤,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
支出共為17,076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其主張110年度必要支出高於110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946元
部分,應予剔除,另其主張111、112年度必要生活費未逾11
1、112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
076元之數額,應屬確實。又聲請人之母,有受聲請人扶養
之必要,業如前述,又其母當時每月領有老農漁補助7,550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在卷,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以前
引扶養費負擔比例,按110年至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計算,聲請人各年度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2,799元、3,
175元、3,175元(計算式:【15,946-7,550】÷3=2,799;【
17,076-7,550】÷3=3,175)。基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
可處分所得共為633,600元,其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共為475,4
82元(計算式:【15,946+2,799】×7+【17,076+3,175】×【
12+5】=475,482),其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支出及扶養費後尚餘158,118元(計算式:633,600-475,482
=158,118),而相對人於清算程序未獲償且聲請人未得相對
人同意免責。揆上說明,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
不免責事由,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其他各款應不免責事由,是本件即
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末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聲請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
如附表所示之數額,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請求裁定免
責之聲請。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附錄上開規
定之條文內容並說明如上,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797元 6.74% 0元 10,657元 10,657元 110,959元 110,959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361元 1.57% 0元 2,482元 2,482元 25,872元 25,872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514元 0.66% 0元 1,044元 1,044元 10,903元 10,903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2,550元 22.85% 0元 36,130元 36,130元 376,510元 376,510元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8,481元 2.65% 0元 4,190元 4,190元 43,696元 43,696元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817元 2.58% 0元 4,079元 4,079元 42,563元 42,563元 7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206,657元 2.51% 0元 3,969元 3,969元 41,331元 41,331元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7,809元 7.26% 0元 11,479元 11,479元 119,562元 119,562元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067元 3.56% 0元 5,629元 5,629元 58,613元 58,613元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8,788元 5.21% 0元 8,238元 8,238元 85,758元 85,758元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8,977元 7.15% 0元 11,305元 11,305元 117,795元 117,795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350元 3.45% 0元 5,455元 5,455元 56,870元 56,870元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22,985元 12.42% 0元 19,638元 19,638元 204,597元 204,597元 14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480元 1.58% 0元 2,498元 2,498元 26,096元 26,096元 1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94,156元 8.43% 0元 13,329元 13,329元 138,831元 138,831元 1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3,299元 6.11% 0元 9,661元 9,661元 100,660元 100,660元 1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34,320元 5.27% 0元 8,333元 8,333元 86,864元 86,864元 總計 8,237,408元 100% 0元 158,116元 ,因進位有2元之誤差。 158,116元 1,647,480元 1,647,480元 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 0% 繼續清償至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受償比例 1.9%
PTDV-113-消債職聲免-63-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