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采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3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閻采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
刑2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引用之附表,應更正
為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本院卷第81至85頁),證據部分應
補充增列「被告閻采葳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本院卷第73至89、93至96頁)」及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之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確實有賣出商品,獲得約新臺幣(
下同)10,000元之不法利益(本院卷第85頁),又有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國111年12月15日函
文暨檢附之被告蝦皮帳號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位址資料
資料(偵卷第45至57頁)可佐,足認被告確實有透過網路方
式實際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誤,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
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1年11
月間至112年5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其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並密切接近
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持有並實行販賣之數舉動,而侵害同
一法益,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
數個販賣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
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5頁
),又被告為謀求不法利益,竟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標
之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權
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相當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及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有所不該。惟考量被告始終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
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狀表明不願對被告提
出刑事告訴,及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會計工作
,已婚無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自述係為了增加
家庭收入才自其他網路賣場購入本案物品轉售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以及檢察官、被告表示之量刑意見(本
院卷第94至9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且本件
被害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狀表明不願對被告提出刑
事告訴,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行所得利益非多,所生損害尚
輕,相信經過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知所警惕,
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經審
酌本案案情、被告所涉情節及被害人所表明不願提出刑事告
訴之意見,及參酌被告限於臺北市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已
為本案開庭、交通及相關勞費奔波而心力交瘁,可信其已付
出相當代價,且被告之犯罪所得亦經本院諭知沒收而盡數剝
奪(詳後述),核無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93條令其為
一定之負擔或保護管束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沒收:
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所得10,000元,核屬其犯罪
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判決附表一】(更正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Kitty貼紙 71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Kitty便條紙 13 3 Kitty夾子 141 4 Kitty收納盒 11 5 Kitty袋子 129 6 Kitty髮圈 12 7 Kitty印章頭 20 8 Kitty鑰匙圈 6 9 美樂蒂貼紙 459 00000000 10 美樂蒂便條紙 11 11 美樂蒂夾子 112 12 美樂蒂收納盒 8 13 美樂蒂袋子 260 14 美樂蒂髮圈 8 15 美樂蒂印章頭 20 16 美樂蒂鑰匙圈 11 17 美樂蒂飾品 25 18 雙子星夾子 49 00000000 19 雙子星收納盒 9 20 帕洽狗貼紙 373 00000000 21 帕洽狗夾子 146 22 帕洽狗髮圈 4 23 帕洽狗鑰匙圈 47 24 大耳狗貼紙 1823 00000000 25 大耳狗便條紙 23 26 大耳狗夾子 236 00000000 27 大耳狗收納盒 4 28 大耳狗袋子 402 00000000 29 大耳狗髮圈 16 00000000 30 大耳狗印章頭 20 31 大耳狗鑰匙圈 15 32 大耳狗飾品 11 33 布丁狗貼紙 171 00000000 34 布丁狗便條紙 21 35 布丁狗夾子 172 00000000 36 布丁狗收納盒 5 37 布丁狗髮圈 16 38 布丁狗鑰匙圈 10 39 布丁狗飾品 30 40 庫洛米貼紙 1627 00000000 41 庫洛米便條紙 23 42 庫洛米夾子 299 43 庫洛米收納盒 3 44 庫洛米袋子 401 45 庫洛米髮圈 12 46 庫洛米印章頭 20 47 庫洛米鑰匙圈 6 48 庫洛米飾品 10 49 大眼蛙夾子 22 00000000
【本判決附表二】(補充增列之證據資料):
一、書證部分:
㈠網路訂單交易資訊(寄件人:閻采葳)(偵卷第59頁)
㈡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61頁)
㈢蝦皮購物賣家「左撇子姐姐」之賣場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7
5至90頁)
㈣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8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91
至95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1日刑智財三字第1113606
0300號函暨附仿冒商標商品附表及電子檔(偵卷第243至245
頁,電子檔光碟置於偵卷卷末錄音光碟存放袋內)
㈥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44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7至3
2頁)
㈦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104人力銀行網頁列印資料(本院卷第
33至34頁)
㈧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39至41頁)
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43至47頁)
㈩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49至51頁)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53至57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388號
被 告 閻采葳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號
居雲林縣○○市○○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閻采葳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均係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
得商標權,現均仍於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商品在市場行
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
註冊商標圖樣,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
不詳大陸廠商購入而持有如附表所示所示之商品,均係未經
商標權人同意,而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前揭商標之仿冒商
標商品,不得任意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竟基於販
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11月間某日時許起,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
線至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ry00000yu00」
網路賣場內,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文字訊息
及商品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79元不等之價格販
賣予不特定人。嗣為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訊息,先佯裝
買家下標購得如附表編號8、16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各1件,送
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人員鑑定
後認係仿冒品無誤,再於112年5月1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住處當場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送請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品,始
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閻采葳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12年聲搜字000196號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
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15日函文暨檢附之被告
蝦皮帳號相關資料、蒐證購買仿品相關資料、侵害商標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0
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持
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均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1年11
月間至112年5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其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並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持有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
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應視為數個販賣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至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共計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謝宏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鈺玲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Kitty貼紙 71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Kitty便條紙 1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 Kitty夾子 14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Kitty收納盒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5 Kitty袋子 12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6 Kitty髮圈 1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7 Kitty印章頭 2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8 Kitty鑰匙圈 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 美樂蒂貼紙 45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 美樂蒂便條紙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1 美樂蒂夾子 11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2 美樂蒂收納盒 8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3 美樂蒂袋子 26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4 美樂蒂髮圈 8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5 美樂蒂印章頭 2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6 美樂蒂鑰匙圈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7 美樂蒂飾品 2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8 雙子星夾子 4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9 雙子星收納盒 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0 帕洽狗貼紙 37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1 帕洽狗夾子 14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2 帕洽狗髮圈 4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3 帕洽狗鑰匙圈 47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4 大耳狗貼紙 182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5 大耳狗便條紙 2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6 大耳狗夾子 23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7 大耳狗收納盒 4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8 大耳狗袋子 40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9 大耳狗髮圈 1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0 大耳狗印章頭 2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1 大耳狗鑰匙圈 1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2 大耳狗飾品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3 布丁狗貼紙 17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4 布丁狗便條紙 2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5 布丁狗夾子 17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6 布丁狗收納盒 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7 布丁狗髮圈 1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8 布丁狗鑰匙圈 1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9 布丁狗飾品 3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0 庫洛米貼紙 1627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1 庫洛米便條紙 2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2 庫洛米夾子 29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3 庫洛米收納盒 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4 庫洛米袋子 40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5 庫洛米髮圈 1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6 庫洛米印章頭 2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7 庫洛米鑰匙圈 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8 庫洛米飾品 1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9 大眼蛙夾子 22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