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張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閔翔、張銘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萬7,7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萬4,8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KLDV-113-補-824-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