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黃蕾澄即黃靖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
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算
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8,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1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項次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476,817 1 利息 476,817 113/3/27 113/7/8 (104/365) 6.95% 9,442.28 2 違約金 476,817 113/4/28 113/7/8 (72/365) 0.695% 653.7 小計 10,095.98 2 119,218 1 利息 119,218 113/3/26 113/7/8 (105/365) 6.95% 2,383.54 2 違約金 119,218 113/4/27 113/7/8 (73/365) 0.695% 165.71 小計 2,549.25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08,680
PCDV-113-補-2035-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