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
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
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TNDV-113-婚-269-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