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6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123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1,075,600 1 利息 268,900 113/10/6 113/12/5 5% 2,246.97 2 利息 268,900 113/11/6 113/12/5 5% 1,105.07 小計 3,352.04 請求項目2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568,400 1 利息 142,100 113/10/6 113/12/5 5% 1,187.41 2 利息 142,100 113/11/6 113/12/5 5% 583.97 小計 1,771.38 總計 1,649,123.42
TPDV-113-補-2946-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