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分別與相對人乙○○、丙○○、丁○○及戊○○間聲請給付扶
養費事件、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貳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
第125號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為第一審裁定,
抗告人對上開裁定,均聲明不服,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上
開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抗告費共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KSYV-113-家親聲-125-2024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