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曾友俞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家事準備書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730,436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
費2,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代墊
子女扶養費用115,9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丙○○成年(即114年8月15日)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丙○○扶養
費9,82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此部分標的價額應為253,536元(計
算式:9,825元×14月+115,986元=253,53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
00元,上述合計應徵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家婚聲-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