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晧天
指定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227、8192、8193、819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PTDM-113-訴-247-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