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仁偉
選任辯護人 謝文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維
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原忠
選任辯護人 徐嘉駿律師
周孟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472、52804
號、112年度偵字第8917、12679、12680、13450號,及移送併辦
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7522、1934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乙○○)
一、緣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芫吉有限公司(下稱芫吉
公司)係收受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R-2502)進行再利用以
產製氯化鐵及氯化鈣,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再利用機
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
字號:Z00000000000;有效期2021/1/23~2026/1/23),核准
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為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為R-2502),該
等廢酸洗液若未進行再利用,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芫吉公
司為節省處理上開廢酸洗液進行再利用之成本,竟未依上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製程進行再利用程序,而係委託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之
施文祥清除及處理上開廢酸洗液,施文祥則再與未依廢棄物
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之陳柏洋聯繫
,約定由陳柏洋僱用曳引車司機(曳引車則為陳柏洋、陳博
宇共同投資購買)將芫吉公司未經再利用製程之有害廢酸洗
液載往指定地點棄置、放流,其中陳柏洋與其○陳博宇所提
供、由陳博宇管理之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三灣區土地)亦為棄置、放流地點。
二、乙○○為曳引車司機,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
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業務,其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且芫吉公司所收取之廢酸洗液,係PH值小於2之有害事業廢
棄物,依法不得任意棄置,亦不得任意放流有害健康之物,
仍與芫吉公司之負責人林韋吉、廠務林韋亘、施文祥、陳柏
洋、陳博宇基於非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
事業廢棄物及放流有害健康之物之犯意聯絡,由乙○○以每趟
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薪資,受雇於陳柏洋擔任曳引車
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之曳引車至芫吉公司裝載
上開有害之廢酸洗液,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至臺灣中華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確定載運之廢酸洗液重量,再分別運
至附表二所示之棄置地點即上述陳博宇所管理之三灣區土地
傾倒,以此方式非法棄置、處理、放流上開有害廢酸洗液,
致土壤及地下水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汙染(芫吉公司及其負
責人林韋吉、該公司廠務林韋亘、施文祥、陳柏洋、陳博宇
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部分,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
三、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員警於民國111年1
0月7日下午2時20分許,接獲民眾檢舉戊○○所承租及管理之
臺中市○○區○○○段0000號地號(下稱清水區土地)土地,遭
傾倒不明強酸廢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
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上開清水區土地進行追
查及稽查,並於111年12月8日、112年2月14日至芫吉公司等
處搜索及至三灣區土地進行勘驗、行政稽查及開挖採樣作業
,進而查悉上情(戊○○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嗣於本
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告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
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
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
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
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
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
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
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
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
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
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下均稱被告)乙○○、甲○○、丁○○等3人,提
起第二審上訴,其中被告甲○○、丁○○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
刑上訴(見本院卷一第220、188頁、卷二第11頁),並具狀
就其餘部分撤回上訴,有其等之部分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一第235、203頁)。依據前述說明,被告甲○○
、丁○○2人部分,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其等之「刑」部分量
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
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審查上開被告甲○○、丁
○○2人之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作為量刑依據之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罪名,均依第一審判決之認定及記載。至被告乙
○○部分,因其爭執犯罪事實等而提起上訴,則本院審理之範
圍,自及於被告乙○○之全部犯行,併此敘明。
貳、被告乙○○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
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乙○○及其
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
198頁、卷二第13-36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㈡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17號卷【下稱偵8917卷】第17-25、63
-69頁、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2472號卷【下稱偵42472卷】五
第395-396頁、原審卷二第375頁、原審卷四第196、447-448
頁、本院卷一第189頁、本院卷二第68頁),核與證人即同
案被告林韋吉、林韋亘、施文祥、陳博宇、陳柏洋、戊○○於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卷證出處詳後附證據出處表一)情節
相符,並有後附證據出處表二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乙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乙○○並未於111年2、3月間即附表四所示出磅時間,駕駛
車號000-0000號車輛前往該附表所示三灣區土地傾倒廢液一
情,除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駕駛000-0000號車
輛只到111年1月底,之後就不是我載運的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二第68頁)外,並有被告乙○○於111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
日因上腸胃道出血合併胃潰瘍、肝硬化,在新竹馬偕紀念醫
院住院治療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可查,堪認被告乙○○於上
開住院期間,確實並無駕車載運廢液傾倒之可能,因而附表
四之原判決附表編號欄內251、252所示出磅時間,駕駛上開
000-0000號車輛之人並非被告乙○○甚明。又證人陳柏洋於偵
查中明確證稱:乙○○在車號000-00壞掉之後就去開000-0000
,開到過年前(按:指農曆過年前),過年後有一段時間沒
有人開,之後應該是丁○○接;車號000-00於110年11月23日
壞掉之後,乙○○開車號000-0000到111年1月多。後來乙○○好
像是家裡有喪事,之後就沒有做了。乙○○接著開車號000-00
00車輛的這段期間,廢液棄置地都一樣,也是在苗栗三灣露
營區。乙○○過年後就沒有做了,車號000-0000有空窗期,到
5月27日才接著由丁○○開等語(見偵42472卷七第143頁、偵4
2472卷五第391頁),參以證人陳柏洋與被告乙○○(暱稱百
步蛇)之LINE對話紀錄節錄內容,2人係以LINE互相聯繫傾
倒地點等相關事宜,然於111年2月10日後即未有任何聯繫訊
息,直至同年7月5日才又互相聯繫,此情有該對話紀錄可查
(見偵52804卷三第353-438頁及其中第437頁),足徵證人
陳柏洋上開證稱:被告乙○○做到111年1月多,之後就沒有做
了等語為真實可採,是以附表四之原判決附表編號欄內244
至252及267所示出磅時間,亦即111年2、3月間,被告乙○○
並未駕駛上開000-0000號車輛載運廢棄物傾倒一節至堪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於上開期間
內有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之事實,被告乙○○此部分所陳
,衡屬有據,且與檢察官起訴書附表5-1,認定被告邱仁瑋
之犯罪時間僅係109年10月13日至111年1月28日止等情吻合
,足以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
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惟就該條關於「受託」一
詞涵義,應同時參照同法第14條及28條關於一般廢棄物及事
業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規定對照觀察,始能探究真義,符合法
條體系解釋之原則。而同法第14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
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
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前項一般
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
准之方式辦理。」是關於一般廢棄物,原則應由執行機關負
責清除、處理,但例外得由執行機關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為之,故關於一般廢棄物,如有上開委託清除、
處理情形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理
一般廢棄物業務。其中所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之意涵,乃是對照執行機關「自行」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行為之概念。另同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
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四、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其中第1項第3款第1目明定:「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是關於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
方式外,有自行、共同及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之方式。故關於事業廢棄物,如有上開委託清除、
處理情形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業務。其中所謂「受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之意涵,乃是對照事業「自行或共同」為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行為之概念。則事業所生產之廢棄物,其清理方式,如
不屬事業自行或共同清理,亦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方式,而係經由他人代為清理者,不論事業與清理行為人間
契約名稱係委託、買賣、轉讓、承攬等,該清理行為人,因
有代事業清理事業廢棄物之實質,如未依該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應依該法第46條第
4款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又「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
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
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
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
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廢棄物,
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
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害
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
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
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
物清理法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之罪,其犯罪態樣有「貯存」、「清除」、「處理
」3種,「貯存」乃指事業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
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包括
收集、清運及轉運行為;「處理」則包括中間處理、最終處
置及再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意旨足
資參照)。經查,被告乙○○自芫吉公司載運傾倒之廢酸洗液
,係芫吉公司向產源端公司收受製造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
液體,經再利用處理前已不具有任何效用,且經稽查人員檢
測扣案槽車內廢酸洗液之PH值小於2,芫吉公司內採樣之廢
酸洗液亦含有害物質,係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之有害事業廢棄
物乙情,業據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原審卷
四第198頁),且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7、9、
11日環境稽查紀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1月9日中
市環稽字第1110123216號函、112年1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1
20004420號函、112年3月13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25144號函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112年3月2日
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42472卷一第171、
291-293頁、偵42472卷五第4、74、261頁、偵52804卷五第2
07、213、219頁),自堪認定。被告乙○○自芫吉公司載運之
廢酸洗液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將上開廢酸洗液分別載至附
表三所示三灣區土地傾倒之行為,依上開規定,係屬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行為,依法即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
理文件始可為之,被告乙○○明知自己無領有法律規定之執照
即受託分工從事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自該當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而其清
除及處理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方式,係將其棄置於附表三
所示之土地,自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㈡按公共危險行為,若因標的物特殊,刑法若干條文規定其行
為之自體有礙於公眾生活之安全,一經有此行為,即不能謂
無危險,至其實際上引起具體危險之狀態如何,不復以之為
犯罪構成要件者,即為通稱之抽象危險犯。至於法律規定尚
須以「致生公共危險」始成立犯罪者,即為通稱之具體危險
犯,現在已發生實害者,固屬具體危險,然具體危險並不完
全以現在已發生實害為必要,如行為後客觀上已處於隨時有
發生危險之狀態,雖實害尚未發生,亦難謂非為具體危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77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按
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之因事業活動而放流毒物罪,係以投
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
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為其犯罪構成要
件。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係指在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公
共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
但亦非僅以有發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具體危險
之存否,仍應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客觀的予以判定(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5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
乙○○任意傾倒上開廢酸洗液之行為,業已造成附表三所示土
地之土壤及水體汙染乙情,有現場照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112年2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檢附評估表、亞
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土壤檢測報告及苗栗
縣環境保護局地下水檢測報告各1份在卷為憑(見偵42472卷
七第21-37、367-371頁、原審卷三第11-20、101-104頁),
顯已致生公共危險,被告乙○○之行為自已該當流放有害健康
之物汙染土壤、河川及其他水體罪。
㈢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同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刑法第
190條之1第1項之投棄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及其他水體罪
。
㈣被告乙○○清理及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與芫吉公
司未依規定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並非具有不同之目的
,亦非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故尚非「對向犯」,是以被告
乙○○與芫吉公司之負責人林韋吉、該公司廠務林韋亘、施文
祥、陳柏洋、陳博宇等人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未將林韋吉、林韋亘、施文祥
與被告乙○○論以共犯,容有所誤,附此敘明。
㈤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
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
、常業犯等。復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
再依該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觀之,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
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
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倘行為人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
為,於行為概念上得認為係一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26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
實欄所示犯行,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決意,
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從事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
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係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
會法益,屬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至6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罪名
,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其罪名與犯罪態樣互殊
,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24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是被告乙○○上開所為,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
業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及刑法第
190條之1第1項之投棄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及其他水體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而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含有對生態有害成分,任意棄置對
於環境污染破壞較為嚴重,可能引發生態浩劫,犯罪情節最
重,是應從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論處。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22、19345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事實與被告乙○○之起訴事實間,事實同
一,為相同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
此說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沒收之說明: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乙○○本件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乙○○於附表四所示時間,
並未駕駛曳引車載運廢棄物前往該附表四所示地點傾倒,無
從認定有此部分犯罪事實,原判決認定被告乙○○有該部分犯
行,及因而據以計入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金額(應沒收追
徵之金額,如下所述),均有未洽(此部分犯行,因未經起
訴,僅由本院撤銷即可,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之㈢及附表5
-1所載)。2.被告乙○○之共犯除陳柏洋、陳博宇外,尚有林
韋吉、林韋亘、施文祥,原判決漏未論及,亦有所疏誤。被
告乙○○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誤,為有理由,且原
判決亦有上述沒收及2.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
於被告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明知其未領有廢棄
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亦知悉本案未經再利用處理之廢
酸洗液係有害事業廢棄物,如任意棄置,勢必造成環境汙染
,竟為圖賺取載送之車資報酬,依同案被告陳柏洋之指示清
運廢酸洗液至附表三所示土地傾倒,造成環境汙染,並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及作物生長,對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之危害性
嚴重,所為並不足取;惟念被告乙○○坦承犯行,然其並無能
力出資或協助回復附表三所示地點所受之環境汙染及損害(
見原審卷四第460頁),卻也因此迄今對遭汙染之土地及溪
流後續處理情形消極不予以了解之犯後態度(見本院卷二第
68、69頁),復衡酌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陳:高
職畢業、為受雇司機、每月收入約3萬多元、喪偶、父母亦
均已過世,3個小孩均已成年、自己住、經濟狀況普通、目
前身體狀況不佳,患有肝硬化、糖尿病,常跑醫院等語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四第458頁、本院卷
二第6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及所載
運趟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不予宣告緩刑:
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
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
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
33號、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第36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依上開判決意旨所示,法院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
,斟酌各項情形認定被告是否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並詳
敘理由時,屬法院自由裁量權之適當行使。被告乙○○之辯護
人雖主張希望可以緩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惟本院
審酌被告乙○○於本案前雖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然其受
同案被告陳柏洋雇用擔任本案曳引車司機,依指示載運傾倒
廢酸洗液之行為,造成附表三所示土地及附近水體之汙染,
對環境危害巨大;又三灣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21億3811萬
4000元,此有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18日環水字第
1120029431號函附三灣區土地土壤及底泥汙染後續整治費用
估算表在卷可憑(見偵42472卷七第23頁),被告乙○○之行為
對環境造成之損害需以如此鉅額之成本始能加以恢復,而被
告乙○○迄今未協助清理上開受汙染之土地及水體,亦未支出
任何回復費用,業據被告乙○○於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
二第69頁),經參酌全案卷證及考量本案被告乙○○一切犯罪
情狀為綜合判斷,本院認不宜給予被告乙○○緩刑之宣告。
㈣沒收:
1.犯罪所得: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二所示趟次之載運司機為被告乙○○,已如前認定,是
以被告乙○○總計載運226趟次,應堪認定;又被告乙○○於
偵查中已供稱:我一趟車,陳柏洋給我5,000元等語(見
偵42472卷五第39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洋於偵
查中供稱:我給乙○○1台車5,000元等語(偵42472卷五第3
68頁)悉相一致,足以採信,堪認被告乙○○每趟車資為5,
000元。則被告乙○○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226=1,130,00
0=113萬元,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原判決誤將附表四所示10趟次,亦認定係被告乙○○所駕
駛,而將該部分車資共5萬元(5000×10=50000)計入被告
乙○○之犯罪所得,而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容有違誤,此部
分無法維持,應撤銷改判。
2.犯罪工具:
查附表二所示、被告乙○○用以載運本案廢棄物之2部車輛,
雖均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均係同案被告陳柏洋所有
(有證人陳柏洋供明在卷,見偵42472卷一第507頁及卷五第
240、307-308頁),非被告乙○○所有,無從於被告乙○○項下
沒收。又被告乙○○用以與陳柏洋聯繫載運廢液之LINE通訊軟
體,係使用其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此情為
被告乙○○陳明在卷(見偵42472卷五第395頁),雖係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且該物品非違禁物、價值非鉅,
申辦容易,目前是否存在尚有未明,是以上開物品單獨存在
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乙○○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
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認上開物品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參、被告甲○○、丁○○2人關於「刑」之上訴部分:
一、被告上訴(含辯護)意旨如下:
㈠被告甲○○:
1.被告僅係為謀生而聽命載運廢棄物之司機,謀求三餐溫飽,
無法決定公司之作為,原審量刑顯有失衡,對被告量處過重
之刑。查被告所取得之費用,即為其薪資,目的僅為家中親
人之溫飽,且被告並無前科記錄,原審未量處最低刑度,顯
然不符量刑應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
要求,對於被告而言,有量刑過重之違誤。
2.被告為低收入戶、且家中有3名幼子尚待扶養,原審未給予
被告緩刑,顯不利被告之自新,且使家中3名幼子失去溫飽
之機會,適用法律容有違誤。依原判決之記載,雖認本案新
屋區土地(按:係由同案被告陳柏洋所承租及管理之桃園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簡稱新屋區土
地】)之估算回復費用為3817萬2819元、三灣區土地估算回
復費用為21億3811萬4000元、清水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1
億7628萬7000元,緊急應變費用為951萬777元,而被告對於
受污染之土地及水體未支出任何費用,而不給予緩刑。惟被
告僅取得溫飽之載運費用,與獲得較高利潤、較高位階之其
他被告顯有不同,縱為一般高階之人,亦無法提出數億元之
金額,然貧窮卻成為被告無法求得緩刑之原因,原判決無疑
對於被告之身家財產未予以憐憫,反而係二度傷害。
3.被告願意以適當金額之公益捐作為回復污染、水體之部分費
用,故請求鈞院給予附條件之緩刑,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讓
被告有緩刑之自新機會,並使家中幼子得以順利成長就學。
為此,請鈞院審酌上情,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㈡被告丁○○:
1.被告係單純受僱於他人,受託自111年5月27日起至同年6月3
0日止為本案行為,行為時間僅短短1個月。被告均係依照雇
主指示而為,為單純駕駛曳引車輛之給付勞務行為,而無端
捲入本案,對於所致環境之損害,亦深感懊悔。
2.被告本身學歷不佳,求職困難,僅能依賴駕駛曳引車維生,
本案是迫於經濟壓力之下,才受同案被告陳柏洋之招攬為本
案行為。本件原為不錯之工作機會,致使被告一時不察,誤
為本案之行為,而1個月後經被告察覺有異,旋即不再提供
勞務,其動機、目的上,尚屬情有可原,並非惡性重大。
3.原判決對於被告之量刑有過重之嫌且量刑失衡。此觀同案被
告乙○○載運次數236次(按:嗣經本院認定為226趟次)、同
案被告甲○○載運次數130次,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
年6月,而被告僅載運短短1個月時間、共載運16次,卻遭判
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上開同案被告乙○○、甲○○2人所為次數
均遠高於被告數倍之多,此部分原審未察,亦未交代如何論
斷上開科刑差別之理由,原審對於被告之量刑,顯然過重。
4.被告於原審及鈞院上訴審中,均坦承犯行,亦已繳回犯罪所
得,有鈞院收據在案,犯後態度實屬良好;懇請鈞院以此為
新的量刑因子予以審酌,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酌以量處
被告較輕之刑度,以利被告自新。
5.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前科,且其本案犯行時間短暫,次數亦低
於其他共犯,並已深刻反省自身,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能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仍懇請考量予以被告緩刑之機會。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1.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至於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惡性、所生損害及犯罪
後態度等情,僅可作為法定刑內之科刑標準,不得據為酌量
減輕之理由。又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推翻立
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
,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
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本院酌以被告甲○○、丁○○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認定共同任
意棄置、非法清理廢棄物及汙染土壤水體之犯罪情狀,其2
人各參與實施駕車載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酸洗液,至如
原判決附表所示棄置地傾到、被告甲○○載運約130趟次、獲
有63萬5千元之報酬,被告丁○○載運約16趟次、獲有6萬4千
元之報酬,均為原判決認定明確,使相關土地遭受嚴重損害
,復原困難,相關回復費用估算結果,其中新屋區土地之估
算回復費用為3817萬2819元、三灣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21
億3811萬4000元、清水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1億7628萬700
0元,緊急應變費用為951萬777元,此有苗栗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112年2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附三灣區土地土
壤及底泥汙染後續整治費用估算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2年2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2747號函附清水區土地整
治費用評估報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1日桃環
稽字第1120008819號函附整治費用估算表各1紙在卷可憑(
見偵42472卷七第23、45、65頁),可見對環境危害之大,
其等所為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逃避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
,且迄今未能就其等之犯行造成之損害,依法回復原狀或盡
力彌補,依社會一般人之通念,實難認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科以從一重處斷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法定最
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事,且被告甲○○、丁○○雖一再表示自己
僅為受雇司機,只為賺取溫飽,然被告2人係載運有害事業
廢棄物,任意棄置結果造成之汙染危害巨大,個人溫飽與所
侵害之社會巨大法益相較,孰輕孰重一目了然,且被告甲○○
、丁○○2人未能說明何以定需要以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謀生
,以上述被告2人之駕車專業,不難尋覓運送正常貨物之工
作,被告2人違法載運廢棄物,不過貪圖較高報酬,所謂只
求溫飽一詞,乃其等從事違法工作之託詞,實無情堪憫恕之
處,本院認被告2人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
地。
㈡此外,本院查無被告甲○○、丁○○本案所犯之罪,有何法定應
予適用之加重、減輕事由,附此陳明。
㈢上訴駁回理由
1.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
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
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按量刑之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
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過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
2.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丁○○均明知
其等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其等亦知悉本案
未經再利用處理之廢酸洗液係有害事業廢棄物,如任意棄置
,勢必造成環境汙染,竟為圖賺取載送車資,由被告甲○○、
丁○○依同案被告陳柏洋之指示清運廢酸洗液至原判決附表所
示土地傾倒,造成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環境汙染,並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及作物生長,對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之危害性
非輕,對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侵害甚鉅,所為均不足取;惟念
被告甲○○、丁○○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之態
度,犯後態度尚可,惟其等均無能力出資或協助回復遭棄置
地點所受之環境汙染及損害,復衡酌被告甲○○自陳高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每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3個
小孩均未成年、跟太太、小孩住、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丁○○
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每月收入約3、4萬元
、未婚、沒有小孩、經濟狀況貧窮等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見原審卷四第458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
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年6月、被
告丁○○有期徒刑1年3月。
3.經核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
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由此自難認原審所量處之上開刑
度有何失當之處。至被告甲○○、丁○○雖以前詞上訴主張原判
決量刑過重,然衡以原審量定刑期,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詳為斟酌如上,即核屬原審裁量權之行使,且未悖於法
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雖被告丁○○之辯護人主
張被告乙○○、甲○○分別載運之趟次遠高於被告丁○○十數倍及
數倍,卻僅分別量處1年7月、1年6月,高於被告丁○○不過4
月、3月,不符比例及平等原則,對被告丁○○量刑顯屬過重
等語。然量刑除審酌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外,更著重個
人之特別預防效果,因此乃以行為人個別責任為基礎,針對
個人關於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考量,是以不同被告有其不
同之個別情狀,量刑因子不盡相同,本即得為不同裁量;況
被告丁○○正因犯罪情節較被告乙○○、甲○○為輕,而判處較輕
之刑,由此可見原審已將涉案情節輕重予以斟酌、並有量刑
區隔;且原審對被告丁○○量處之刑僅多出法定最低刑度(1
年)3個月,參諸其犯罪情狀(係一行為觸犯數罪,非僅單
純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另涉有投棄有害健康之物汙
染土壤及水體罪)、犯罪所生危害等節,量刑已極為輕度,
不宜再量處更輕之刑。本院認原審對被告丁○○部分之量刑,
亦尚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故而原審雖對
於被告乙○○及甲○○量處之刑度偏輕,尚非被告丁○○得據以請
求再減輕其刑之理由,被告丁○○執此爭執量刑不當,自屬無
據。
4.至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6萬4千元(有
本院114年贓證保字第16號收據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93頁)
之犯後態度,雖原審未及審酌,然原審就被告丁○○之量刑至
輕,已如上述,準此,原審就被告丁○○之量刑,仍在合理之
量刑框架內,是以被告丁○○另執此犯後態度之量刑因子改變
,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亦無可採。
5.被告甲○○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其中1名已於113年間滿18歲
),業據被告甲○○供明,並有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見本院
卷一第39-41頁)。具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固
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公約所有條款之基礎,然兒童
應為父母保護之對象,而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之託
詞,照顧家中兒童並非被告甲○○犯本案犯行之正當理由,亦
非同時兼顧家庭狀況之唯一途徑(同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以其駕駛專業
,仍可選擇其他合法途徑賺取所需以扶養子女,或尋求政府
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是以被告甲○○之所以涉犯本案,
乃為貪圖較高報酬而選擇此違法捷徑所致,衡與扶養子女非
有必然關聯,殊不得以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作為本案減輕其刑
之量刑因子,況原審就被告甲○○之量刑明顯偏輕,已如前述
,被告甲○○請求再從輕量刑,亦屬無據,本院無從憑採。
6.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判決就被告甲○○、丁○○之量刑
均無過重之情,縱與被告2人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
指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從而,被告甲○○、丁○○之上訴,均
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㈣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甲○○、丁○○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
5-136、137-138頁),形式上固均合於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惟有關是否適宜為緩刑之宣告,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妥適裁量
之事項。本院酌以被告甲○○、丁○○於本院以其等所述犯罪情
節及自身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狀況,請求併為緩刑
之宣告;惟考量其等所為經原判決認定之共同任意棄置、非
法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汙染土壤水體之犯罪情狀,難認未
致生嚴重損害,情節均非輕微,且被告甲○○、丁○○2人犯後
固均坦承犯行,然自案發後起至今已久,並未就其等自身參
與造成環境汙染損害之部分予以回復原狀、或提出任何具體
可行之合法方案、或提供任何協力、甚至給予關注(此可由
被告甲○○、丁○○於本院審理時,對於「現場廢棄物是否清理
完畢」、「是否有協助清除廢棄物或為了清除廢棄物而盡力
」等問題之回答均為「不知道」、「沒有」一情可看出,見
本院卷二第68-69頁),僅一再空言表示其等僅為受雇載運
廢棄物之司機,並無決策權,無權決定公司作為等語,卻殊
不知其等之非法載運及棄置行為,乃促成本案實害結果發生
、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本案即係透過其等之協力,而完成
犯罪計畫,造成環境如此嚴重之汙染、回復費用需要如此鉅
額,犯罪情節(任意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較於一般類似
案件而言,不僅非屬輕微、反而甚為嚴重,再衡酌其等乃為
圖較高報酬而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心態,本院因認仍有藉
由刑罰之執行,始能對應被告2人行為而給予適當之處罰,
及督促被告2人在處遇過程中確實改過遷善,避免日後心存
僥倖而再為類似犯罪,故而,本院亦認為被告甲○○、丁○○均
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至被告甲○○倘因入監執行
致家庭或經濟有所困難,亦得尋求相關社福團體之協助),
故均不對被告甲○○、丁○○為緩刑之宣告。被告甲○○、丁○○及
其等之辯護人以前開理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未諭知緩刑
為不當,並無理由。又本院認不應給予被告甲○○、丁○○緩刑
之宣告,並非僅基於其等未能就受汙染之土地及水體回復原
狀部分支出任何費用,而係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其等犯罪動
機、目的、犯罪手法,尤其被告2人於案發後,對於本案後
續處理之漠不關心,適足以彰顯被告2人尚未知警醒等諸情
所為裁量,並非著眼在被告2人並無資力足以彌補環境危害
,因而被告是否家境不佳非在考量之列,故被告甲○○之辯護
人指摘貧窮成為無法緩刑之原因一語,容有極大誤解,附此
說明。
肆、子女利益之考量
被告甲○○育有未成年子女,已如上述。基於前開兒童最佳利
益原則明定,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之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
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參見公約第9條第1項至第3
項規定)。查被告甲○○之子女現分別為已滿18歲、15歲、7
歲(有上揭戶籍謄本可查),其中15歲及7歲之子女目前就
學中,亦據被告甲○○陳明(見本院卷二第69頁),雖未使其
等表意,然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分別具狀及到
庭表明有未成年子女、與子女同住,需照顧子女溫飽及成長
就學等情(見原審卷四第458頁、本院卷一第34、36頁、本
院卷二第69頁),可認其與子女之依附關係甚深。又原審及
本院於辯論時(含量刑辯論),被告甲○○之辯護人就被告甲
○○之家庭狀況(含兒童部分)已做充分之說明(見原審卷四
第460頁、本院卷二第73頁),而原判決於量刑時亦已考量
被告甲○○之家庭狀況(包含其原有3個小孩均未成年、跟太
太、小孩住、經濟狀況勉持一情【見原判決第15-16頁所載
】),顯已將被告甲○○家中有兒童之因素充分列入考量。且
被告甲○○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科刑部分均表示
無證據請求調查(見原審卷四第458-459頁、本院卷二第37
頁),而上開公約就傳喚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規定並非強
制規定。是以原審及本院就將使其子女與被告甲○○分離之本
案訴訟程序中,已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而給予利害關係人即兒
童之父(即被告甲○○)參與並陳述有關兒童部分意見之機會
,且已了解其子女是否受被告甲○○扶養、與被告甲○○之依附
關係等情,已於量刑審酌中考量被告甲○○家中有兒童之因素
,將該等未成年子女依賴被告甲○○扶養等有關兒童利益之量
刑因子予以考量。依此,縱未依該公約傳喚其他相關人(如
兒童)等陳述意見,對判決結果亦無影響,並未違反法律正
當程序,故原審及本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應無違兒童權利公
約規定,附此說明。
伍、退併之說明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509號移請併辦部分,
因本案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甲○○、丁○○則均明示僅針
對原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犯罪事實既因被告2
人未上訴而非本院審判範圍,即已無從再就犯罪事實予以審
究,故前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無論與本案犯罪事實是否
為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均不得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
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丙○○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刑法第190條之1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
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
罰。
附表一
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元(1,130,000元)。
附表二:(載運明細【含車號000-00、000-0000車輛之過磅時
間、載運淨重、載運司機及棄置地點)
編號 序號 出磅時間 車號/載運淨重(公斤) 司機 棄置地點 000-00 000-0000 1 116360 109/10/13 3:32 PM 32,800 乙○○ 三灣區土地 2 117600 109/11/6 10:28 AM 31,860 乙○○ 三灣區土地 3 117748 109/11/9 7:07 PM 33,010 乙○○ 三灣區土地 4 117855 109/11/11 2:11 PM 32,990 乙○○ 三灣區土地 5 117964 109/11/13 10:27 AM 34,900 乙○○ 三灣區土地 6 118097 109/11/16 5:03 PM 34,860 乙○○ 三灣區土地 7 118239 109/11/18 6:12 PM 34,010 乙○○ 三灣區土地 8 118370 109/11/20 6:31 PM 34,370 乙○○ 三灣區土地 9 118532 109/11/24 7:18 PM 33,990 乙○○ 三灣區土地 10 118662 109/11/26 3:58 PM 34,880 乙○○ 三灣區土地 11 118726 109/11/27 9:44 PM 34,370 乙○○ 三灣區土地 12 118812 109/11/30 4:38 PM 34,960 乙○○ 三灣區土地 13 119058 109/12/4 12:55 PM 31,340 乙○○ 三灣區土地 14 119099 109/12/5 10:57 AM 32,640 乙○○ 三灣區土地 15 119177 109/12/7 3:14 PM 33,030 乙○○ 三灣區土地 16 119276 109/12/9 12:15 PM 33,840 乙○○ 三灣區土地 17 119359 109/12/10 1:53 PM 32,540 乙○○ 三灣區土地 18 119450 109/12/12 10:50 AM 33,090 乙○○ 三灣區土地 19 119603 109/12/15 5:51 PM 32,780 乙○○ 三灣區土地 20 119702 109/12/17 12:55 PM 32,480 乙○○ 三灣區土地 21 119762 109/12/18 11:45 AM 33,810 乙○○ 三灣區土地 22 119789 109/12/18 6:49 PM 33,300 乙○○ 三灣區土地 23 119809 109/12/19 12:23 PM 33,580 乙○○ 三灣區土地 24 119960 109/12/22 3:59 PM 33,750 乙○○ 三灣區土地 25 120001 109/12/23 12:48 PM 32,630 乙○○ 三灣區土地 26 120249 109/12/28 12:53 PM 32,140 乙○○ 三灣區土地 27 120289 109/12/29 10:49 AM 31,410 乙○○ 三灣區土地 28 120351 109/12/30 11:02 AM 32,270 乙○○ 三灣區土地 29 120412 109/12/31 12:35 PM 32,780 乙○○ 三灣區土地 30 120522 110/1/4 1:00 PM 32,930 乙○○ 三灣區土地 31 120699 110/1/7 12:10 PM 34,280 乙○○ 三灣區土地 32 120728 110/1/7 6:15 PM 34,250 乙○○ 三灣區土地 33 120767 110/1/8 11:01 AM 31,260 乙○○ 三灣區土地 34 120798 110/1/8 6:39 PM 34,490 乙○○ 三灣區土地 35 120884 110/1/11 11:54 AM 31,940 乙○○ 三灣區土地 36 120934 110/1/12 10:27 AM 33,340 乙○○ 三灣區土地 37 120963 110/1/12 6:12 PM 33,630 乙○○ 三灣區土地 38 120987 110/1/13 10:09 AM 33,070 乙○○ 三灣區土地 39 121118 110/1/15 10:25 AM 32,690 乙○○ 三灣區土地 40 121149 110/1/15 5:08 PM 32,660 乙○○ 三灣區土地 41 121242 110/1/18 10:51 AM 30,100 乙○○ 三灣區土地 42 121311 110/1/19 1:08 PM 32,630 乙○○ 三灣區土地 43 121387 110/1/20 11:23 AM 32,790 乙○○ 三灣區土地 44 121411 110/1/20 6:08 PM 33,370 乙○○ 三灣區土地 45 121450 110/1/21 2:52 PM 32,940 乙○○ 三灣區土地 46 121483 110/1/22 9:31 AM 33,580 乙○○ 三灣區土地 47 121518 110/1/22 6:13 PM 33,780 乙○○ 三灣區土地 48 121730 110/1/27 10:42 AM 35,310 乙○○ 三灣區土地 49 121753 110/1/27 5:31 PM 34,020 乙○○ 三灣區土地 50 121796 110/1/28 1:30 PM 33,750 乙○○ 三灣區土地 51 121844 110/1/29 10:20 AM 34,280 乙○○ 三灣區土地 52 122412 110/2/8 10:28 AM 26,140 乙○○ 三灣區土地 53 122907 110/2/22 10:49 AM 32,150 乙○○ 三灣區土地 54 123052 110/2/24 11:20 AM 32,240 乙○○ 三灣區土地 55 123392 110/3/3 2:25 PM 31,970 乙○○ 三灣區土地 56 123674 110/3/8 3:31 PM 32,420 乙○○ 三灣區土地 57 123792 110/3/10 3:22 PM 31,090 乙○○ 三灣區土地 58 123843 110/3/11 12:11 PM 31,100 乙○○ 三灣區土地 59 123903 110/3/12 10:40 AM 32,080 乙○○ 三灣區土地 60 124083 110/3/16 12:06 PM 32,410 乙○○ 三灣區土地 61 124148 110/3/17 11:55 AM 31,240 乙○○ 三灣區土地 62 124222 110/3/18 1:07 PM 32,010 乙○○ 三灣區土地 63 124383 110/3/22 11:02 AM 32,980 乙○○ 三灣區土地 64 124685 110/3/26 12:13 PM 32,720 乙○○ 三灣區土地 65 124908 110/3/31 12:49 PM 33,340 乙○○ 三灣區土地 66 125456 110/4/12 11:46 AM 33,460 乙○○ 三灣區土地 67 125665 110/4/15 11:45 AM 30,500 乙○○ 三灣區土地 68 125737 110/4/16 2:10 PM 32,060 乙○○ 三灣區土地 69 125840 110/4/19 12:29 PM 32,080 乙○○ 三灣區土地 70 125981 110/4/21 4:43 PM 32,870 乙○○ 三灣區土地 71 126045 110/4/22 3:19 PM 33,130 乙○○ 三灣區土地 72 126102 110/4/23 12:42 PM 32,690 乙○○ 三灣區土地 73 126269 110/4/27 11:05 AM 30,720 乙○○ 三灣區土地 74 126345 110/4/28 3:16 PM 31,590 乙○○ 三灣區土地 75 126710 110/5/6 3:21 PM 33,240 乙○○ 三灣區土地 76 126763 110/5/7 2:04 PM 30,780 乙○○ 三灣區土地 77 126794 110/5/8 8:28 AM 31,050 乙○○ 三灣區土地 78 126875 110/5/10 11:00 AM 35,470 乙○○ 三灣區土地 79 126894 110/5/10 5:07 PM 35,370 乙○○ 三灣區土地 80 126929 110/5/11 9:31 AM 34,870 乙○○ 三灣區土地 81 127184 110/5/15 2:20 PM 31,470 乙○○ 三灣區土地 82 127307 110/5/18 1:06 PM 31,390 乙○○ 三灣區土地 83 127632 110/5/24 1:18 PM 31,620 乙○○ 三灣區土地 84 127784 110/5/26 1:40 PM 31,940 乙○○ 三灣區土地 85 127847 110/5/27 12:36 PM 32,320 乙○○ 三灣區土地 86 127902 110/5/28 12:12 PM 34,370 乙○○ 三灣區土地 87 127945 110/5/29 11:43 AM 32,600 乙○○ 三灣區土地 88 128048 110/6/1 8:53 AM 32,600 乙○○ 三灣區土地 89 128088 110/6/1 6:07 PM 33,580 乙○○ 三灣區土地 90 128131 110/6/2 11:24 AM 33,140 乙○○ 三灣區土地 91 128158 110/6/2 4:56 PM 32,900 乙○○ 三灣區土地 92 128491 110/6/9 9:29 AM 30,590 乙○○ 三灣區土地 93 128549 110/6/10 7:45 AM 31,930 乙○○ 三灣區土地 94 128646 110/6/11 12:45 PM 31,210 乙○○ 三灣區土地 95 128830 110/6/16 10:01 AM 34,070 乙○○ 三灣區土地 96 128930 110/6/17 2:48 PM 23,380 乙○○ 三灣區土地 97 128987 110/6/18 12:35 PM 32,740 乙○○ 三灣區土地 98 129108 110/6/21 12:43 PM 34,390 乙○○ 三灣區土地 99 129231 110/6/23 10:50 AM 33,900 乙○○ 三灣區土地 100 129301 110/6/24 12:54 PM 32,380 乙○○ 三灣區土地 101 129569 110/6/29 10:42 AM 34,060 乙○○ 三灣區土地 102 129616 110/6/30 7:49 AM 33,320 乙○○ 三灣區土地 103 129707 110/7/1 12:31 PM 32,410 乙○○ 三灣區土地 104 129857 110/7/5 11:29 AM 31,690 乙○○ 三灣區土地 105 129917 110/7/6 11:31 AM 34,540 乙○○ 三灣區土地 106 130033 110/7/8 10:35 AM 33,630 乙○○ 三灣區土地 107 130111 110/7/9 1:58 PM 32,210 乙○○ 三灣區土地 108 130270 110/7/13 11:30 AM 32,450 乙○○ 三灣區土地 109 130385 110/7/15 8:31 AM 36,040 乙○○ 三灣區土地 110 130418 110/7/15 3:45 PM 33,250 乙○○ 三灣區土地 111 130436 110/7/16 7:16 AM 35,400 乙○○ 三灣區土地 112 130475 110/7/16 1:11 PM 36,520 乙○○ 三灣區土地 113 130578 110/7/19 11:33 AM 34,620 乙○○ 三灣區土地 114 130641 110/7/20 12:34 PM 33,330 乙○○ 三灣區土地 115 130832 110/7/23 11:09 AM 33,030 乙○○ 三灣區土地 116 130996 110/7/27 10:53 AM 36,260 乙○○ 三灣區土地 117 131036 110/7/28 8:34 AM 35,960 乙○○ 三灣區土地 118 131073 110/7/28 4:30 PM 32,050 乙○○ 三灣區土地 119 131107 110/7/29 12:44 PM 31,930 乙○○ 三灣區土地 120 131456 110/8/5 9:51 AM 33,340 乙○○ 三灣區土地 121 131530 110/8/6 10:37 AM 33,360 乙○○ 三灣區土地 122 131813 110/8/11 2:30 PM 33,030 乙○○ 三灣區土地 123 131909 110/8/13 7:03 AM 33,600 乙○○ 三灣區土地 124 131952 110/8/13 1:32 PM 33,070 乙○○ 三灣區土地 125 131995 110/8/14 12:44 PM 35,210 乙○○ 三灣區土地 126 132032 110/8/16 7:39 AM 33,590 乙○○ 三灣區土地 127 132154 110/8/17 6:11 PM 33,280 乙○○ 三灣區土地 128 132217 110/8/18 3:11 PM 35,160 乙○○ 三灣區土地 129 132263 110/8/19 11:03 AM 35,100 乙○○ 三灣區土地 130 132290 110/8/19 6:39 PM 34,510 乙○○ 三灣區土地 131 132327 110/8/20 11:26 AM 35,240 乙○○ 三灣區土地 132 132348 110/8/20 5:00 PM 33,200 乙○○ 三灣區土地 133 132550 110/8/25 7:12 AM 31,810 乙○○ 三灣區土地 134 132579 110/8/25 12:57 PM 33,060 乙○○ 三灣區土地 135 132656 110/8/26 1:49 PM 32,020 乙○○ 三灣區土地 136 132713 110/8/27 11:59 AM 34,280 乙○○ 三灣區土地 137 132742 110/8/27 5:46 PM 31,410 乙○○ 三灣區土地 138 132763 110/8/28 11:39 AM 34,410 乙○○ 三灣區土地 139 132842 110/8/30 11:14 AM 33,540 乙○○ 三灣區土地 140 132870 110/8/30 5:36 PM 35,210 乙○○ 三灣區土地 141 132907 110/8/31 11:10 AM 33,940 乙○○ 三灣區土地 142 133026 110/9/2 10:04 AM 36,010 乙○○ 三灣區土地 143 133068 110/9/2 5:00 PM 34,140 乙○○ 三灣區土地 144 133100 110/9/3 10:10 AM 32,540 乙○○ 三灣區土地 145 133141 110/9/3 4:55 PM 32,980 乙○○ 三灣區土地 146 133174 110/9/4 11:20 AM 37,070 乙○○ 三灣區土地 147 133250 110/9/6 11:01 AM 33,720 乙○○ 三灣區土地 148 133276 110/9/6 5:10 PM 33,960 乙○○ 三灣區土地 149 133297 110/9/7 8:55 AM 33,090 乙○○ 三灣區土地 150 133338 110/9/7 4:42 PM 33,330 乙○○ 三灣區土地 151 133380 110/9/8 1:55 PM 33,840 乙○○ 三灣區土地 152 133407 110/9/9 7:22 AM 33,300 乙○○ 三灣區土地 153 133439 110/9/9 12:04 PM 35,420 乙○○ 三灣區土地 154 133487 110/9/10 9:32 AM 34,320 乙○○ 三灣區土地 155 133605 110/9/13 6:28 AM 35,020 乙○○ 三灣區土地 156 133932 110/9/17 12:38 PM 32,700 乙○○ 三灣區土地 157 134279 110/9/25 9:55 AM 31,940 乙○○ 三灣區土地 158 134368 110/9/27 12:07 PM 34,350 乙○○ 三灣區土地 159 134401 110/9/27 7:11 PM 35,530 乙○○ 三灣區土地 160 134450 110/9/28 12:25 PM 34,560 乙○○ 三灣區土地 161 134474 110/9/28 6:56 PM 34,540 乙○○ 三灣區土地 162 134518 110/9/29 11:18 AM 33,480 乙○○ 三灣區土地 163 134583 110/9/30 11:21 AM 32,270 乙○○ 三灣區土地 164 134652 110/10/1 11:34 AM 36,270 乙○○ 三灣區土地 165 134861 110/10/6 7:32 AM 33,640 乙○○ 三灣區土地 166 134911 110/10/6 6:33 PM 32,280 乙○○ 三灣區土地 167 134968 110/10/7 5:50 PM 35,240 乙○○ 三灣區土地 168 135158 110/10/12 1:18 PM 33,410 乙○○ 三灣區土地 169 135216 110/10/13 11:40 AM 33,550 乙○○ 三灣區土地 170 135288 110/10/14 11:41 AM 33,130 乙○○ 三灣區土地 171 135360 110/10/15 11:19 AM 31,760 乙○○ 三灣區土地 172 135482 110/10/18 11:06 AM 34,080 乙○○ 三灣區土地 173 135540 110/10/19 10:35 AM 34,890 乙○○ 三灣區土地 174 135636 110/10/20 3:52 PM 33,040 乙○○ 三灣區土地 175 135652 110/10/21 6:56 AM 35,160 乙○○ 三灣區土地 176 135734 110/10/22 12:17 PM 32,430 乙○○ 三灣區土地 177 135869 110/10/25 11:53 AM 35,680 乙○○ 三灣區土地 178 135944 110/10/26 11:04 AM 34,160 乙○○ 三灣區土地 179 136011 110/10/27 11:51 AM 31,660 乙○○ 三灣區土地 180 136068 110/10/28 10:50 AM 35,680 乙○○ 三灣區土地 181 136130 110/10/29 10:53 AM 33,970 乙○○ 三灣區土地 182 136281 110/11/1 4:11 PM 33,260 乙○○ 三灣區土地 183 136440 110/11/4 8:22 AM 32,860 乙○○ 三灣區土地 184 136645 110/11/8 11:18 AM 31,970 乙○○ 三灣區土地 185 136707 110/11/9 1:47 PM 32,600 乙○○ 三灣區土地 186 136827 110/11/11 1:24 PM 32,510 乙○○ 三灣區土地 187 136922 110/11/13 9:06 AM 31,910 乙○○ 三灣區土地 188 137038 110/11/16 12:15 PM 34,780 乙○○ 三灣區土地 189 137093 110/11/17 11:57 AM 33,210 乙○○ 三灣區土地 190 137219 110/11/19 1:30 PM 33,080 乙○○ 三灣區土地 191 137322 110/11/22 11:44 AM 32,850 乙○○ 三灣區土地 192 137376 110/11/23 11:09 AM 34,240 乙○○ 三灣區土地 193 137746 110/11/30 2:21 PM 32,640 乙○○ 三灣區土地 194 137763 110/11/30 8:10 PM 31,630 乙○○ 三灣區土地 195 137804 110/12/1 1:15 PM 31,490 乙○○ 三灣區土地 196 137881 110/12/2 3:25 PM 32,250 乙○○ 三灣區土地 197 137915 110/12/3 9:55 AM 34,810 乙○○ 三灣區土地 198 137969 110/12/4 9:11 AM 31,290 乙○○ 三灣區土地 199 138175 110/12/8 3:00 PM 23,120 乙○○ 三灣區土地 200 138181 110/12/8 7:17 PM 26,620 乙○○ 三灣區土地 201 138314 110/12/10 8:44 PM 32,090 乙○○ 三灣區土地 202 138468 110/12/14 12:04 PM 30,770 乙○○ 三灣區土地 203 138494 110/12/14 8:58 PM 32,050 乙○○ 三灣區土地 204 138611 110/12/16 8:26 PM 32,760 乙○○ 三灣區土地 205 138762 110/12/20 11:20 AM 35,600 乙○○ 三灣區土地 206 138820 110/12/21 10:31 AM 34,690 乙○○ 三灣區土地 207 138950 110/12/23 11:47 AM 33,150 乙○○ 三灣區土地 208 139009 110/12/24 12:02 PM 32,550 乙○○ 三灣區土地 209 139251 110/12/29 11:50 AM 31,140 乙○○ 三灣區土地 210 139274 110/12/29 6:25 PM 31,800 乙○○ 三灣區土地 211 139473 111/1/3 11:10 AM 31,420 乙○○ 三灣區土地 212 139538 111/1/4 12:46 PM 32,050 乙○○ 三灣區土地 213 139646 111/1/6 8:33 AM 33,650 乙○○ 三灣區土地 214 139753 111/1/7 8:08 PM 32,580 乙○○ 三灣區土地 215 139890 111/1/11 9:52 AM 33,130 乙○○ 三灣區土地 216 139930 111/1/11 7:38 PM 34,520 乙○○ 三灣區土地 217 140088 111/1/14 12:10 PM 32,460 乙○○ 三灣區土地 218 140113 111/1/14 6:53 PM 33,390 乙○○ 三灣區土地 219 140275 111/1/18 1:22 PM 35,620 乙○○ 三灣區土地 220 140393 111/1/20 12:16 PM 33,910 乙○○ 三灣區土地 221 140420 111/1/20 6:40 PM 32,460 乙○○ 三灣區土地 222 140646 111/1/25 7:31 AM 33,740 乙○○ 三灣區土地 223 140705 111/1/25 6:26 PM 31,710 乙○○ 三灣區土地 224 140859 111/1/28 8:20 AM 33,240 乙○○ 三灣區土地 225 140895 111/1/28 3:40 PM 33,530 乙○○ 三灣區土地 226 69895 109/10/31 12:59 PM 33,040 乙○○ 三灣區土地
附表三
地點 傾倒範圍 損害情形 三灣區土地 土壤污染面積 1萬5878平方公尺 中港溪污染面積 1萬3125平方公尺 作物植株生長受阻、病變,人體過量攝入會造成嘔吐、腹痛等現象。
附表四
原判決附表編號 序號 出磅時間 000-0000 司機 棄置地 244 141382 111/2/11 1:05 PM 31,640 乙○○ 三灣區土地 245 141439 111/2/12 3:53 PM 31,330 乙○○ 三灣區土地 246 141611 111/2/16 12:07 PM 31,300 乙○○ 三灣區土地 247 141734 111/2/18 10:52 AM 32,240 乙○○ 三灣區土地 248 141876 111/2/21 1:57 PM 32,660 乙○○ 三灣區土地 249 141933 111/2/22 11:47 AM 31,420 乙○○ 三灣區土地 250 141957 111/2/22 5:14 PM 32,350 乙○○ 三灣區土地 251 142067 111/2/24 10:03 AM 32,650 乙○○ 三灣區土地 252 142286 111/3/1 1:44 PM 32,750 乙○○ 三灣區土地 267 143868 111/3/31 8:32 PM 33,330 乙○○ 三灣區土地
證據出處表一(偵查卷宗僅以字別簡稱「偵」、「他」、「聲羈
」加上案號及字別簡稱「警」):
編號 證據及出處 ㈠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韋吉 ①111年12月8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一第137-142頁) ②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一第155-161頁) ③111年12月9日訊問筆錄(聲羈638卷第57-60頁) ④112年2月4日訊問筆錄(偵聲68卷第59-61頁) ⑤112年2月14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二第371-379頁) ⑥112年2月14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五第5-17頁) ⑦112年3月21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五第245-249頁) ㈡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韋亘 ①111年12月8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一第183-190頁) ②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一第213-218頁) ③112年2月24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五第91-95頁) ④112年2月24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五第101-105頁) ㈢ 證人即同案被告施文祥 ①111年11月14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一第35-38頁) ②111年12月8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一第41-45頁) ③111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一第99-105頁) ④111年12月9日訊問筆錄(聲羈638卷第43-46頁) ⑤112年2月1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二第167-170頁) ⑥112年2月1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二第175-179頁) ⑦112年2月4日訊問筆錄(偵聲68卷第65-66頁) ⑧112年2月20日調查筆錄(偵52804卷五第65-72頁) ⑨112年2月20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五第75-81頁) ⑩112年3月21日偵訊筆錄(偵52804卷五第245-249頁) ㈣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洋 ①111年10月7日調查筆錄(偵42472卷一第103-104頁) ②111年10月8日調查筆錄(偵42472卷一第105-109頁) ③111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一第235-238頁) ④111年10月8日訊問筆錄(聲羈505卷第29-31頁) ⑤111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一第403-407頁) ⑥111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一第505-510頁) ⑦111年12月2日訊問筆錄(偵聲359卷第17-18頁) ⑧111年12月6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五第117-120頁) ⑨111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五第239-242頁) ⑩112年1月10日調查筆錄(警卷第349-352頁) ⑪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偵42472卷五第299-309頁) ⑫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偵42472卷五第311-315頁) ⑬112年2月1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五第367-375頁) ⑭112年2月4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七第141-144頁) ⑮112年3月3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五第389-401頁) ⑯112年3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第397-400頁) ㈤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博宇 ①112年3月9日警詢筆錄(他1606卷第43-46頁) ②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偵42472卷七第435-449頁) ③112年3月23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七第465-468頁) ㈥ 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①111年10月8日調查筆錄(偵42472卷一第127-131頁) ②111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一第247-249頁) ③111年10月8日訊問筆錄(聲羈505卷第67-69頁) ④112年1月13日調查筆錄(警卷第595-597頁) ⑤112年3月9日調查筆錄(偵42472卷七第321-331頁) ⑥112年3月9日偵訊筆錄(偵42472卷七第311-313頁)
證據出處表二(偵查卷宗僅以字別簡稱「偵」、「他」、「聲羈
」、「數採」加上案號代之):
編號 證據及出處 ㈠ 偵42472卷一: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柏洋,第189-193頁) ⒉芫吉有限公司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事業製造過程之流程圖(第217-220頁) ⒊芫吉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第357-358頁) ⒋芫吉有限公司事業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廠區平面配置圖(第417-420頁) ⒌芫吉有限公司110年10月至111年10月再利用機構-廢棄物收受聯單(列管對象)、產品產出銷售庫存、月申報表、產品銷售流向、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第421-441頁) ㈡ 偵42472卷五: 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3-31頁) ⑴111年11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123216號函檢送案件通報表。 ⑵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 ⑶111年10月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 ⒉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第67-72頁) 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4420號函檢送芫吉有限公司廠區採樣樣品檢測報告(第261-271頁) ⒋【車號000-0000號、000-00號】111年1月3日至111年10月7日磅單明細(第343-353頁) ⒌【車號000-00號、000-00號、000-0000號】109年10月13日至111年10月7日磅單明細(第413-420頁) ㈢ 偵42472卷六: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3日作心詢字第1120221122號函檢送芫吉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第167-332頁) ㈣ 偵42472卷七: ⒈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檢送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壤及底泥汙染後續整治費用、汙染評估彙整表(第21-37頁) ⒉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4日環廢字第1120025558號函檢附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112年1月17日廢棄物處理稽查工作紀錄單、土地建物資料(第89-96頁) 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2月22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21287963號函檢送芫吉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及銷項資料(第239-245頁) ⒋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現場照片(第367-371頁) ㈤ 偵42472卷八: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2年3月21日農測供字第1129100687號函檢附之本案棄置地點航照圖(第39-51頁) ㈥ 數採170卷附 數位採證報告(第5-8頁) ㈦ 數採177卷附: 【陳柏洋手機】111年度數採字第177號數位採證報告(第5-123頁) ㈧ 數採223卷附: 【施文祥手機】111年度數採字第223號數位採證報告(第11-183頁) ㈨ 數採224卷附: 【林韋吉手機】111年度數採字第224號數位採證報告 (第11-98頁) ㈩ 數採225卷附: 【林韋亘手機】111年度數採字第225號數位採證報告 (第11-147頁) 偵52804卷一卷附: ⒈【施文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3-67頁) ⒉文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聲明書(第95頁) ⒊芫吉有限公司總分類帳-科目進貨(第193-209頁) ⒋芫吉有限公司觀音廠現場相片(第245-250頁) ⒌111年11月14日111年度數採字第177號數位採證報告(第291-323頁) 偵52804卷二卷附: ⒈【苗栗縣三灣鄉】112年1月4日廢液棄置點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第89-93頁) ⒉111年1月至11月之磅單明細、芫吉有限公司磅費發票(第107-146頁) ⒊【扣押物編號B-5】芫吉有限公司現金收入傳票、「自運」金額計算表(第383-423頁) 偵52804卷三卷附: ⒈【扣押物編號B-1】空白地磅紀錄單(第5頁) ⒉【扣押物編號B-21】芫吉有限公司110年8月支付地磅 費用轉帳傳票、中華化工公司統一發票、過磅明細 (第7-15頁) ⒊芫吉有限公司109年至111年總分類帳(科目進貨、營 業收入)(第17-79頁) ⒋【扣押物編號B-26】芫吉有限公司108年11月至112年 2月出貨月報表(第81-159頁) ⒌【扣押物編號K-2】車號000-0000號靠行服務契約書(第173-175頁) ⒍【扣押物編號I-5】芫吉有限公司與文祥化工原料有 限公司買賣合約書(第177-187頁) ⒎【扣押物編號D-1】芫吉有限公司發票(買受人:文 祥化工公司)、永豐銀行交易收執聯(第189-205 頁) ⒏【張馨方】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 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07 -211頁) ⒐芫吉有限公司磅單明細(0000000至0000000) (第265-308頁) ⒑芫吉有限公司網路申報月申報表、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有關芫吉有限公司觀音廠資料分析結果(第309-326頁) ⒒【扣案物編號B-32】芫吉有限公司PC檔案111年1月 污染源設備操作紀錄、EXCEL檔案計算公式擷圖(第327-330頁) ⒓陳柏洋與乙○○(暱稱百步蛇)對話紀錄節錄(第353-438頁) ⒔乙○○請款單據日期與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過磅時間比對表(第439-445頁) ⒕【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自用曳引車】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第483、495、499頁) 偵52804卷四卷附: 芫吉有限公司109年1月至111年9月出貨單、地磅紀錄單(第3-663頁) 偵52804卷五卷附: 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15日環署督字第1121032398號函檢送芫吉有限公司109年至111年網路申報資料(第123-143頁) 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13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25144號函檢送112年2月14日搜索芫吉有限公司採樣檢測報告(第207-224頁) ⒊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公司桃園一廠112年3月21日(112)中華環字第010號函檢送芫吉有限公司過磅資料(第501-665頁) ⒋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空拍照片及影片光碟1片(第715-719、737頁) ⒌車行紀錄光碟(第737頁) 他585卷附: 芫吉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現場蒐證照片(第53- 55頁) 他1606卷附: 【三灣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第55-73頁) 原審卷二卷附: ⒈施文祥、陳柏洋、陳博宇112年6月17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認罪協商聲請狀、辯證一至二(第409-425頁) ①辯證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5日環廢 字第1120052998號函(第415-417頁) ②辯證二:廢棄物委託清理合約書(第419-425頁) 原審卷三卷附: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8日中檢介道111偵42472字第1129071937號函檢送「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6日環水字第1120052777號函檢送苗栗縣三灣鄉棄置地點土壤及地下水檢測資料」(第7-20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3日中檢介道111偵42472字第1129109523號函檢送苗栗縣三灣鄉棄置地點檢測報告(第99至104頁) 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23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018187號函暨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第355-454頁) 原審卷五卷附: ⒈原審法院113年7月15日中院平刑倫112原訴21字第1139012244號函(第319頁) ⒉林韋吉113年7月18日刑事準備狀檢附之下列被證 ⑴被證三: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分 析資料(第329-330頁) ⑵被證五:芫吉有限公司與施文祥買賣合約書(第00 0-000頁) ⑶被證七: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文(第345-348 頁)
TCHM-113-原上訴-43-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