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瑞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瑞仁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
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新臺幣(下同)1,731,365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2,25
8元,保單解約金約1,030,000元,有存款5,544元、汽車1部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為此,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2,258元,保單解約金約1
,030,000元,有汽車1部(2016年份)等節,有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投保證明、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郵局存簿封面及
內頁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7
、61、73至75、79頁)在卷可參,堪信為真。
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
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
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
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
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
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第64條之2第1項
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
定之,方屬允洽。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
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
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
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
履行債務。而參酌臺南市民國113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
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
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
百分之60訂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債務人每月生
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
,230×1.2)。債務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076元,
未逾越首揭標準,從而,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應以17,0
76元為據。
㈢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分期清償
方案,其並未提出。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寰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1,731,365元。債務人每月收
入12,258元,已不足以支應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
縱將保單解約金約1,030,000元、汽車1部(2016年份)換價,
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本院審酌債務人之總負債金額、財產、
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之支出等狀況,堪認債務人已欠缺清
償債務之能力。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允其於消債條
例施行後,選擇以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
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
。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
五、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
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TNDV-113-消債清-82-2024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