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福源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捐助章程第5、7、8、18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
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
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
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祀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3年3月24日第20屆派下員大會會
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
祀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7、8
、13、18條部分,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113年10月22日府民
禮字第1135030675號函、113年3月24日第20屆派下員大會會
議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
登記證書等影本等為證。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
意見稱:「監察人名額已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等語,有該
署回函為證。故財團法人嘉義巿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召開第
20屆臨時董事會議再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有提出113年11月
26日府民禮字第1130405021號函及113年11月21日第20屆董
事會會議議紀錄及簽到表、新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
證。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5、7、8、18條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
予變更其餘捐助章程第13條,僅為增加目的事業,核與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組織無涉,
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
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法-13-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