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114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為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併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具保狀」、附件二「俱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張為程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移審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
處分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羈押3月在案,合先敘明。
三、被告雖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勾稽卷證資料,被告所
涉本件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數高達41人,顯有反覆實施同一
詐欺犯罪之情事,此不僅構成羈押原因,且迄尚未審理終結
,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
而有羈押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