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業晟
具 保 人 張宗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業晟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具保人張
宗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KSDM-113-聲-2328-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