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4 號
聲 請 人 黃秀滿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武陵 律師
廖泉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
勞上更二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
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勞
工之報酬規定欠缺明確性,以致未能充分反映勞資雙方契約
簽訂所應分配之獎金應屬工資之情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而系爭裁定及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及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保護勞工之意旨,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勞資雙方契約之
獎金是否為工資,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
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