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0號
原 告 蔡慧嘉(住址詳卷)
被 告 徐 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一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
原告蔡慧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PCDM-113-附民-2210-20241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