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李秀廷
被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第七九五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司行執助字第7號償
還公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案聲請強制執行金
額為:㈠新臺幣(下同)170,000元。㈡本件強制執行費用。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
聲請執行之金額170,000元加計執行費1,360元,而應核定為171,
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TPEV-114-北補-509-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