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凌明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明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明村因竊盜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
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
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
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
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
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屬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0所示之罪則屬得
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3至22、29至33
5、39至46、51至54、57至60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之罪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
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
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
許。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
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對於法院訂應執行刑時,並無
希望法院考量之因素等語,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9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3、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5、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8至10所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及編號9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即有
期徒刑8年3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
0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並與附
表編號5、6、7所示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恐嚇危害安全
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罪質相異;附表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
罪犯罪時間在111年1月至9月間、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
間為101年至111年4月23日;附表編號1至2、3至4、5至6、8
至10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有期徒刑10月、8月、5年5月、1年,
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
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6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8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81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4、93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48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10月20日 112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48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5日 101年至111年4月23日 11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4、934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29日
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